绍兴市计算机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绍兴市计算机学会(SHAOXING
COMPUTER SOCIETY)。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从事计算机行业的科研、教育、企事业单位中的科技工作者组成的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学会宗旨是:加强技术交流和技术协作;提高计算机的使用效率;沟通市内外计算机信息;加强加快计算机应用开发与引进技术的消化、移植和成果推广;促进我市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与普及;为开创我市计算机事业的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学会接受绍兴市科协技术协会、绍兴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浙江省绍兴市胜利西路5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1、
举行学术讨论会、报告会、讲座等活动。
2、
组织并开展信息交流、技术交流和技术协作。
3、
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提出合理化建议,推荐研究成果。
4、
为我市计算机应用部门进行技术论证。
5、
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或进修班,努力提高会员学术水平和业务水平,普及计算机知识,推广计算机技术应用。
6、
不定期编辑出版学术刊物和印发技术资料。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愿遵守学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大学毕业从事计算机专业工作二年以上的科技人员;
2、
在计算机领域里取得突出成绩的或从事计算机工作多年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科技工作者。
3、
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有关部门管理干部。
4、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间社团组织。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3、
优先参加学会所举办的有关学术会议和活动;
4、
优惠享用本会印发的有关资料;
5、
优惠价格获得技术成果和各种有价技术资料;
6、
对学会工作及技术发展工作作出贡献者,有权享受本会所给予的奖励。
7、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会的决议;
2、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5、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
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
审查学会的工作报告;
3、
制订、修改本会章程;
4、
采取民主协商,无记名投票方法,选举新的理事会理事。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尽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的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3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2、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3、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4、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管理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执行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既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2年7月31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